律师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以下六点!
1.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单位可以作为证人作证。律师到单位提取证明,必须携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函(律所介绍信)和律师执业证、复印件。如果可以复印档案,最好复印档案全卷,并且在复印件后盖上该单位公章,并注明出处,签署经办人的姓名和电话。
2.书证、物证。当事人手中的书证、物证自然还调取,但是需要注意的是,律师在取得这些书证后,应该立即复印两份,然后将原件交还给当事人。之所以律师不要保存书证的原件,是为了防止万一出现遗失的情况,将承担不必要的责任。
3.视听资料。视听资料作为新科技的产物,相较于其他证据形式更为形象、具体、直观。但是要把握到,如果是偷录的,偷录一方将偷录设备放置在对方控制的领域,涉及侵犯他人利益。如果将偷录设备放在自己控制领域,则不存在侵害他人利益,也不存在违法的问题。但是对证人的取证,应当取得证人的同意,毕竟诉讼活动所处位置不同。
4.鉴定。类似交通事故等损害健康权、生命权案件中,很多会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司法鉴定。但也有一些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,我们可以在各省司法厅官网,了解到其下属的司法鉴定管理局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内容,也可以从官网上查询到每个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畴。
5.考察纠纷发生的地点。很多案件例如交通事故、工伤赔偿、双方打架的现场、行政诉讼等就是纠纷发生的特定地点。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指引下考察这些地点。这样律师除了可以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有更深刻的理解。也可以排除当事人作伪证,或是证据是否真实反映案件情况的疑问,这也是律师保护自己,防范执业风险的一种手段。
6.绝不伪造证据。每个省市每年都会因为律师作伪证而处罚一批律师。伪造的证据的念头有时候是委托人产生的,有时候则是律师的主意,如果全案都是由虚假证据构成的,就是虚假诉讼。律师及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